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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校园宣传秩序管理规定
2017-05-02 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校园宣传环境,推进和谐文明校园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第13号令)、《北方工业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党发〔2015〕10号)、《北方工业大学关于规范校园宣传秩序的通知》(党办发〔200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校园为北方工业大学校区(含金鼎公寓)范围内的由学校统一管理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校外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校内外人员在校园中开展的各类宣传活动(含租用学校房产资源或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开展的商业宣传活动)均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校园中开展的各类宣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违法违规进行商业宣传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


第二章 机构与审批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宣传秩序管理领导小组,承担校园公共区域宣传秩序统筹管理和各类宣传活动的审核审批职责。校办、宣传部、保卫部、后勤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分工负责所辖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宣传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凡涉及在学校管理的公共区域内开展的重要及大型宣传活动和事项须由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校内二级单位)填写《校园公共区域宣传活动(事项)申请表》(见附件),提前2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活动的,由主办方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获得批准的商业活动需要利用学校公共场地开展商业宣传的,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向校园宣传秩序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通过校园宣传秩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活动或事项,须同时报校办、宣传部、保卫部备案,以便核验及管理。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开展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擅自通过电子显示屏、海报、传单、校园网、广播、群发短信等形式向校园人群发布商业广告信息;以北方工业大学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组织名义开通的各类新媒体公共账号(微博、微信、QQ、APP等)不得擅自发布商业宣传信息。确因工作需要或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商业宣传活动及商业宣传信息,须由主办单位或发布单位报校园宣传秩序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审批通过的商业宣传活动及信息发布,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开展,不得干扰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户外(含校园建筑物户外墙体、操场围栏、花园护栏、树木、道路、广场、绿化带等)及室内(公共大厅、公共教室、公共走廊、电梯等)公共区域安装名牌、路标、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音箱、广告牌、大型海报等宣传设施。确因工作需要安装的,须报校园宣传秩序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申请安装校园公共宣传设施的,需同时提交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安装效果图。校园公共宣传设施的设计应与校园环境及风格相统一,安装的位置和形式须符合校园整体规划要求。

 经审批后安装的设施须注明归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归属单位须定期进行设施的整修和维护,使用单位须对设施发布的宣传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文化符号(校名、校徽、校风、校训等)、建筑、风景等学校标识及形象用于盈利性商品的制作和销售。确有利于学校形象宣传和展示的商品,须由发起单位向校园宣传秩序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制作和销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户外公共区域悬挂横幅(条幅),不得在非指定区域张贴海报、通知、启示等公告信息。

 校内单位凡需在公共区域悬挂横幅(条幅)的,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禁止悬挂。具体审批及管理办法参照《北方工业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党发〔2015〕10号)相关条款执行。

 校外单位借用学校会议场所举行的会议和活动,不得擅自在会议场所以外区域悬挂横幅(条幅)或其他宣传品。

 第十三条 严禁校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内散发非法出版物(含印刷品、音像制品)和未经许可的宣传品。校内单位编印、发放宣传品的,须对宣传材料的内容负责。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校园宣传秩序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校园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单位、团体和个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终止活动等处罚。校园秩序管理人员(包括校园宣传秩序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校办、宣传部、保卫部等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的,未经批准的,予以终止;活动超出审批范围的,予以立时纠正;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十六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商业广告信息的,由校园秩序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立即终止信息发布。拒不终止发布行为的,将清除和没收相关宣传制品。

 学校及所属部门通过公共新媒体账号擅自发布商业信息的,由校园宣传秩序管理领导小组予以警告,三次警告无效的,学校有权取消该部门新媒体公共账号运营资格或注销其公共账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安装各种宣传设施或通过审批但宣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年久失修、有碍校容的,由校园宣传秩序领导小组向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过期未整改的,将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 校内商业网点不得擅自进行主营业务以外的商业宣传活动,不得违规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出店宣传、占道宣传。校内商业网点的违规商业宣传活动由校园秩序管理人员进行清理,并予以警告。三次警告无效的商业网点,合同到期后将取消其续签合同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擅自将学校文化符号(校名、校徽、校风、校训等)、建筑、风景等学校标识及形象用于盈利性商品的制作和销售的,须立即停止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团体或个人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未经审批擅自悬挂横幅(条幅)或经过审批但擅自更改悬挂位置、延长悬挂时间、改变内容及无主破损的,将予以摘除;对于未在指定位置张贴公告、启示、通知、海报的,将予以清除;对于在校内散发非法出版物(含印刷品、音像制品)和未经许可的宣传品的,将予以收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方工业大学校园宣传秩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之前实施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北方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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